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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记,公文送达必须使用邮政特快专递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9-03-15 阅读次数:0
   近日,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,因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未按照法定途径送达公文,经省局审理后确认兰州市局送达方式违法,责令其限期重新送达。
    2019年伊始,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了一封来自河北省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,因其的举报事项未得到答复,请求确认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不作为,并要求兰州市局限期答复。经省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审理后发现,去年6月申请人向递交投诉举报信后,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根据线索对该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,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出了答复,在8月初就将答复通过申通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。该案中,兰州市局处理举报投诉及时有效,且多次对该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,却为何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?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55条规定:“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,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”,这是法律的“红线”!
  毋庸置疑,市场监管局是国家机关,而“国家机关公文”是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,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,它不仅指国家机关内部、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传递的正式公文,还包含因处理诉讼、行政复议、政务公开申请、举报、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,均属于国家公文。
   兰州市市场监管理做出的答复,属上述国家机关公文,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,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,故复议机关确认其以申通方式邮寄答复书的行为违法,并限期内要求重新送达。
   行政复议不仅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,也要充分发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作用,该案也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公文送达程序,必须使用邮政EMS,否则属违法行为!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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